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2执保413号
杨培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培艮与被申请人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培艮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132361元。申请人杨培艮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湘X**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以(2019)湘1102民初412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361元;并查封申请人杨培艮名下所有所有的湘X**号小型面包车的过户交易手续。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