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耒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2867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爱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079954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460000元,余款承诺会在2021年6月份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2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李常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