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1号金钟精英城1207房。
法定代表人:贺艳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40号蒸湘世纪城二期D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4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