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余志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志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8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家雄
书 记 员 肖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