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83号
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民初6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衡阳市的银行存款523.18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5月26起至2023年5月25日终止)。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7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5月26起至2023年5月25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