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1935号之二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界河村窑湖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执行、代为上诉、执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山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丁曲。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42元,由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冰冰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