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3民初2049号
原告: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衣洱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审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兵。
原告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