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4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被告:徐传伟,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志兵,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传伟、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9日向***发出催缴上诉费的通知,限七日内缴费。上诉人***于2022年8月9日收到该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宋 冲
审 判 员 王晓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明茗
书 记 员 张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