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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3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9日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