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科迈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6298号之二 原告:宁夏科迈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科迈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科迈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科迈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科迈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