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4民特26号
申请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特别授权),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姝(特别授权),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喜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庆(特别授权),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昌八局机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西昌八局机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申请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