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34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92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
法定代表人:***。
***与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案,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作出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372号仲裁裁决书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没有生效,已经向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向中院上诉,该案正在进行二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37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何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