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符稳根与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符稳根,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稳根与被告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稳根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在托口电站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托口项目部的工程款人民币3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符稳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南华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托口电站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托口项目部的工程款人民币32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尤世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