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棣孚斯通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孚斯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柳堡镇王干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逯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孚斯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4394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0439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部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线索且已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赵连辉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