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5995号
申请人: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津岐公路东侧。
法人代表人:赵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印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逯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晓辉,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晓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6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
一、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30324元及违约金86064元;
二、黄晓辉对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晓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2694元,由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黄晓辉连带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材料。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8月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550000万元。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保全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晓辉名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滨海新城Ⅱ阳光诺卡28号楼3层1032室房产及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表示暂不需处理,只等待被执行人债权处理结果。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无动产、无有价证券及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采取措施。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利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