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7252号

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BYP7Y9P。

法定代表人: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3893559U。

法定代表人:逯武,总经理。

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板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迈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因英迈克公司下落不明,向其公告送达应续手续。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英迈克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钢板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8771.86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8771.8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39024.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以本金208771.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钛一钢复合板产品供货合同》,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向被告供应钛钢复合板,合同总价8308771.86元。被告于2015年7月2日向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200万元,后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开具发票交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余款应在最后一批货款中结清,最后一批货物是2015年9月2日交付,但被告一直拖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合同价款208771.86元。2020年7月14日,原告与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取得此债权,并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以及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曾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推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英迈克公司未作答辩。

济钢板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买卖合同1份、装车清单1宗、会计凭证1宗、银行业务回单5份、增值税发票1宗、快递回执3份、债权转让协议书1份、邮政快递回执2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1份。英迈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结合济钢板材公司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0日,案外人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德公司)与英迈克公司签订《钛-钢复合板产品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BDFH20150604,双方约定:英迈克公司从鲍德公司购买钛-钢复合板、钛贴条、焊丝、钛复合板管及其他,合同总金额共计8308771.86元;买方支付合同预付款200万元,合同成立;分批次提货,40天内交付第一批,每次提货需付清当次提货款,提货前卖方需提前5天通知买方付款,卖方收到货款当天发货;余款在最后一批货款中结清(注:预付款冲抵最后一批货款)……

英迈克公司支付预付款200万元后,合同成立。后鲍德公司分多次向英迈克公司发货,最后一次发货是在2015年9月2日,共计向英迈克公司运出价值8308771.86元的货物,至2017年7月4日包括预付款英迈克公司共计支付鲍德公司货款81万元,尚欠货款208771.86元。

济钢板材公司与鲍德公司同属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鲍德公司关停,涉案债权转让给了济钢板材公司。2020年7月14日,鲍德公司(作为甲方)与济钢板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2015年6月甲方与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钛-钢复合板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编号:BDFH20150604),合同总金额8308771.86元,截止目前,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有208771.86元未履行付款义务,形成甲方享有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08771.86元。甲方对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及其利息等权益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对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本金208771.86元(大写:贰拾万捌仟柒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及所产生的债权利息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直接向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述债权及其他权益。二、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债权及其它权益无偿转让给乙方并保证所转让的该债权合法、有效。三、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账务处理。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五、甲方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六、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六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七、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通知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情况。”鲍德公司转让涉案债权后,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6日两次向英迈克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企业询征函。后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公司与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截至2020年7月14日,我公司对贵公司享有债要以本金208771.86元(大写贰拾万捌仟柒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即贵公司欠我公司208771.86元及所产生的债权利息等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全部转让给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请公司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向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履行全部208771.86元的付款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我公司及债权受益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专此通知。山东鲍德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鲍德公司出售英迈克公司货物,由济钢板材公司提供的合同、会计凭证、装车清单、银行业务回单、发票等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英迈克公司尚欠原鲍德公司货款208771.86元,英迈克公司应予偿还。济钢板材公司受让涉案货款包括逾期利息等债权,有权要求英迈克公司支付。因最后一次装车清单系2015年9月2日,且双方约定“卖方收到货款当天发货,余款在最后一批货款中结清”,济钢板材公司要求自2015年9月2日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济钢板材公司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自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208771.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款36095.87元(208771.86元×4.6%÷365天×52天+208771.86元×4.35%×3+208771.86元×4.35%÷12月×9月+208771.86元×4.35%÷365天×27天);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8771.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货款208771.86元,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6025.20元,并支付以208771.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凤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雅楠

书 记 员 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