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BYP7Y9P。
法定代表人: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3893559U。
法定代表人:逯武,董事长。
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货款208771.86元,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6025.20元,并支付以208771.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未签收,后公告送达
因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逯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26日、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予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工商档案信息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律师,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44797.0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