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协会与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协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兴泰御都写字楼8层8005至
法定代表人:郭子晨,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哲,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73号电建二公司办公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逯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呼和浩特市,与***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内蒙古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协会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内蒙古英迈克高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协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协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辛宗寿
审判员 鄂晓红
审判员 于晓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