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89号
原告:张久彤,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大淼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张久彤与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大淼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张久彤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久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久彤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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