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53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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