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75号之二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旺丽涂料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6700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2幢11号。
经营者:***,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
被告:**,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旺丽涂料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旺丽涂料经营部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旺丽涂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由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旺丽涂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孟文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