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060号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