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060号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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