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060号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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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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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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