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21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东海大道8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KAC9D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98699679。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聚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聚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798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支付了申请执行费17584元,且申请执行人浙江聚一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921执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