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21381号之一
原告:上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B2层K04A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
被告:上海佳禾居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上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佳禾居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虹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