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云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1269号
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306号金能大厦1幢704房。
法定代表人:谭艳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世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99号海德堡兰湾1栋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彭文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玉峰,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润分公司,住株洲市荷塘区东方花园12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毛泽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晓华
法官助理杨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