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负责人:胡盛业。
再审申请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谭艳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负责人:李小英。
再审申请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其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江云
审判员  张新民
审判员  廉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