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湘潭鸿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金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艳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专家室**iv>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湘潭鸿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潭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湘潭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潭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肖 俊
审判员  蔡日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亚军
书记员文千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