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902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1(顺德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306号金能大厦1幢7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毅娟,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倪 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