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902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1(顺德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306号金能大厦1幢7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毅娟,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聊城市顺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倪 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