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862号
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02MA4N13C219,住所地***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村高头溪9组。
经营者:***。
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8286091XQ,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306号金能大厦1幢7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44805777L,住所地***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回***会复兴巷11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发,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市永定区。
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