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长沙自控工程成套厂有限公司诉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3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自控工程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
法定代表人XX宇。
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艳群。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3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6000元、判决违约金13653.68元(该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8月4日)、后段违约金4814元(以欠款116000元为基数,按判决书确定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5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4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172元(以欠款11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29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960元、执行费1895元,共计141494.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494.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