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225098456。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字[2021]第6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兴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5351账户内存款CNY48395.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