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民初203号
原告:新宁县林业局,住所地新宁县解放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住所地新宁县水庙镇石螺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强,该场场长。
原告: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新宁县黄龙镇里竹村。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原告: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新宁县军田透气岭。
法定代表人:许国文,该场场长。
原告: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住所地新宁县崀山镇九龙村。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告: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湖南誉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宁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春风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原告新宁县林业局、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与被告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誉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宁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新宁县林业局、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林业局、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宁县林业局、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09元,由原告新宁县林业局、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新宁县舜皇山国有林场、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