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1956号
原告:新宁县利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湘商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新宁县利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新宁县利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利平门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宁县利平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新宁县利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廉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