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7,169.35元,履行完毕应由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其他原因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28执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