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5民终3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连带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2××××99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33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7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33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574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33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CNY18933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6213××××1342_01_2_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33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六、冻结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6213××××1342_01_2_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33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七、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2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