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3258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渡口镇后田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09974202XL。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17044203T
法定代表人何正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渡口镇振宇新区6#安置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RDRR3XF。
负责人马刚。
以上两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唐华叶,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杨道春,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唐华叶、杨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2)湘0121民诉前调书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唐华叶、杨道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6378.29元,有车牌为湘AD××**华神牌汽车、车牌为湘AZ××**福田牌汽车、车牌为湘AF××**东风牌汽车、车牌为湘AF××**润知星牌汽车、车牌为湘AG××**猎豹牌汽车、车牌为湘AF××**猎豹牌汽车、车牌为湘AW××**森林人牌汽车、车牌为湘AS××**别克牌汽车、车牌为湘AT××**宝马牌汽车、车牌为湘A7××**吉普牌汽车、车牌为湘AH××**程力威牌汽车、车牌为湘A0××**揽驰牌汽车、车牌为湘A7××**保时捷牌汽车、车牌为湘AH××**江淮牌汽车和车牌为湘AN××**丰田牌汽车共十五台,无工商、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唐华叶名下有银行存款592.6元,无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杨道春名下有银行存款5785.83元,有车牌为湘EF××**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台,无工商、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账户存款782442.96元。
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31日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道春名下有位于长沙市××路××段××号××庄××栋××房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2022年5月25日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汇缴记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四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40万元,于2022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万元,于2022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万元,共计392.5万元。每笔款项付款前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若四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可按照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21诉前调书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四被执行人承担支付义务;三、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四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措施的申请;四、本案申请执行费由四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安
审 判 员  何晓璐
审 判 员  黄 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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