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五峰铺镇羊古村。
法定代表人阳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塘渡口镇振羽新区6#安置地。
负责人马刚。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2月28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案款及执行费,据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人民法院(2022)湘0523执322号已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林保
书 记 员 周 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