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03民初3653号
原告: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永州职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彬、**,被告永州职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201,564.65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为146,444元,后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经招投标,2017年7月6日,原告中标为永州职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单位。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编号:永财购计[2017]67号),中标总金额3,453,856.3元;合同第七条第3点约定:产品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1年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完成全部工程,并于2020年4月9日报请被告验收,但被告一直拒不履行发包人的法定验收义务。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967,000元,尚有2,015,764元(含变更、签证部分528,908.35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2,241,073.66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为161,447.48元,后续利息以2,241,073.6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自2022年3月31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工程款及利息明细详见附件);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药剂款33,38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6,287元+鉴定费42,045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162.21元。
被告永州职院辩称,一、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实际交付使用,也未经财政结算评审,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项目工程初查存在许多问题,未能确保正常运转。被告早在2019年1月13日向原告提交了污水处理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清单,但直到2021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项目工程进行初检时,之前存在的许多问题仍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对此,原告项目负责人***对2021年1月7日初检情况的书面说明予以了签名确认。2、污水处理未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原告提交的《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系无效证据,其中的检测机构、水样送检单位、送检水样来源、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检测报告根本无法证明项目污水处理后的水质符合设计排放标准。3、项目工程既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原告也未申请竣工验收。由于2021年1月7日项目工程初查时,还发现许多问题一直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原、被告双方也未就水质送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既没有申请竣工验收,也没有任何理由申请竣工验收。原告关于“2020年4月9日就已向被告申请竣工验收,被告未履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的主张,明显不成立。4、被告未接收接管项目工程,更未擅自使用。因项目工程存在许多未整改的问题,不能确保正常运转,原告也尚未按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培训被告方的使用操作人员,故被告农场一直无法接收接管,也不知道操作和使用。原告关于“被告擅自使用”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5、项目工程未进行财政结算评审,既未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款金额也无法确定。案涉工程系政府采购项目,***依规经财政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才能确定招标采购估算金额和项目结算支付金额。由于2021年1月7日的项目工程预验收(初查)就存在许多问题,未能满足“正常运转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原告无法整理财政结算评审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财政结算评审无法进行,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后续付款条件至今仍无法满足。该不利后果应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6、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被告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前期付款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在合同约定的后续付款条件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明显错误。二、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1、工期严重延期,原告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工期150天(日历日)计算,项目工程应在2017年12月2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目前,工期已严重延期,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因项目工程迟迟没有正常运转,为减少农场污水排放污染,被告农场自2018年3月1日起租赁15.7亩稻田和5亩池塘用于污水物理净化处理,造成被告租金损失达95,650元。因农场污水排放不达标,环保部门于2019年3月15日责令“立即对现有存栏猪进行压缩规模”,被告农场被逼逐月减产于2019年12月底全部停产,给被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额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第八条第1项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被告所有经济损失。2、原告应向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消毒池损坏维修费和拖欠的工作人员伙食费。被告前期支付给原告的196.7万元款项中,有80,000元至今还未向被告出具税务发票,有8万元是原告因急需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出借给原告的,原告应当予以偿还。另外,对因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农场消毒池,原告未履行承诺的维修义务,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农场就餐拖欠的1127元伙食费也未支付。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永州职院与广州漓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合同》,由广州漓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300吨/日施工设计,包含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建图、工艺安装图、电气图。永州市财政局对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审定金额为3,466,891元。2017年5月,永州职院公布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政府招标文件,文件第16条第5项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再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括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017年6月22日,华星公司投标总报价3,453,856.30元。2017年7月6日,华星公司中标为永州职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的供应商,中标金额为3,453,856.30元,采购联系人为***。2017年7月24日,采购人永州职院(甲方)与供应商华星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名称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投标总报价3,453,856.30元,工期150天,保修承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提供终身维护,免费提供设备使用所需的技术培训。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合同总金额3,453,856.30元。第二条质量保证:乙方应按照施工图和施工工艺要求保质保量进行安全文明施工,采购的货物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应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原装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第三条验收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的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验收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调试。2.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安装完成后由国家环保部门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甲方才做最终验收。第四条安装和培训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采购人指定时间、地点。第五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第七条付款方式1.土建部分工程完成后可付土建工程量的60%拨付。2.采购部分按产品到达施工场地经甲方预验收后,付设备货款价的50%作为产品定金,待设备安装好使用1个月之后,确保能正常运转,经预验收能达到设计排放标准,按进度拨付至80%的设备进度款。3.产品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按第三条验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付款相关规定,支付合同总金额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1年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不能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3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超过延期货款额5%。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没按照设计、工艺图纸施工或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4.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华星公司组织人员根据永州职院提供的施工图进场施工。2018年5月14日,永州职院组织设计方、施工方对案涉项目进行系统调试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方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2018年5月30日,永州职院实习农场向学院书面报告,增加项目估算金额约23.8万元。学院领导批示建议分项实施总投资控制在35万元之内。安装工程量11份签证单和土建工程量13份签证单均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华星公司对污水处理签证及增加项目、签证建筑部分、安装工程、签证安装工程结算为528,908.35元。永州职院分别于2018年2月9日付款178.7万元、2018年3月13日付款8万元、2018年4月27日付款2万元、2019年2月3日付款8万元。2018年6月1日,因污水处理设备已安装到位,进行下一步污水处理调试,需要准备药剂,由华星公司代永州职院垫付药剂费33,388元。2019年1月6日,华星公司向永州职院提出案涉项目在设计上的缺陷,并尽快完成调试。2019年1月29日,华星公司向永州职院书面申请支付工程工资,内容为“通过几次调试和更换技术人员,经现场研究发现原设计遗漏了部分配套配件,导致调备不能正常运转和达标,经校方与设计方同意新增工程约5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垫付的药剂款约3万元”,学校***、***、***均在该申请签字确认属实。2019年2月20日,永州职院总务处向学院领导提交《关于实习农场污水处理项目调试阶段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内容为“调试不合格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学院农场采用的水泡粪方式处理猪排泄物,污水中固体物含量很高,经过固液分离后,污水中固体物含量仍有较高浓度,因而造成调节池和厌氧罐内固体物大量沉积。二是因固体物沉积量大,超过了压片机的工作负荷,也就是说现有的压片机不能满足固体沉积物的处理要求。因此要求在固液分离后增加一个沉淀池;同时为了加速处理固体沉淀物的处理,增加一台处理能力更强的叠螺污泥脱水机。预计须增加投资约64万元,具体金额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为准”,学校***、***、***均在该请示报告上签字拟同意,学校法人签署“请农场提出具体改造意见,再报”。2019年3月1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境保护局向永州职院实习农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实习农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江河设置排污口。责令农场立即对现有存栏猪进行压缩规模,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整改到位。
2019年12月27日,华星公司向永州职院提交送检申请报告,内容为“永州职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于2019年10月17日正式启动调试,历经2个月余的奋战,调试工作已进入尾声阶段。现阶段污水处理设施已进冲栏废水超过300吨,出水水质已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特此向学院申请水样送检,以作为将来验收工作的依据”。***在送检报告签署“根据现场情况,基本可达到验收标准,可进行水样送检,请领导批示”,***签署“拟同意”,***签署“拟同意按程序办理”,永州职院实习农场场长***签署“猪场现已停产,无污水可处理。建议待复产后再行检测”。2020年1月2日,华星公司向学院报告,内容:永州职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于2019年10月17日正式启动调试,历经2个月余的奋战,调试工作已进入尾声阶段。现阶段污水处理设施已进冲栏废水超过300吨,出水水质已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由于非洲猪瘟的爆发,导致农场的牲猪养殖数量大大减少,那么相对应猪舍的冲栏废水也大幅减少。然则冲栏废水的大幅减少并非完全没有,初略统计用于厌氧污泥培殖的冲栏废水逾700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冲栏废水逾300吨。年关将近,农场的牲猪逐步清理,日冲栏废水量趋近于零,现情况下,污水处理设施所能承受的冲栏废水的日负荷约50吨/日,并在恢复牲猪养殖量后可继续逐步提升至满负荷。现面临农场不同意抽取水样送检,但本工程已建完工,需达到满负荷验收应由学院想办法协调,如因无法恢复牲猪养殖量的理由而拒绝送检验收所产生的后果则由拒检部门负责。以上论述为现阶段农场冲栏废水量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的说明,但废水的抽样送检与实际的日废水量的多少无关,特此报告说明。2020年1月2日,华星公司现场调试技术负责人采集清水池水样送至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10mg/L、总磷4.44mg/L、悬浮物ND(表示未检出)、氨氮1.44mg/L。2020年1月13日,永州职院总务处出具《关于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拨款的情况说明》1.根据合同拨款条例土建部分完成后付工程量的60%,已于2017年12月拨付。2.根据2018年5月30日农场的报告需增加设备设施,预算金额23.8万,按人工工资比例30%计算约71400元,按照2020年1月10日协调会约定,按60%现结算付民工工资,金额约42,840元。3.根据2020年1月10日协调会约定,项目负责人***垫付的调试药剂款33,388元。以上合计76,228元。永州职院***、***、***等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同意付款。2020年5月19日,华星公司以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析的检测报告为依据,向永州职院申请验收,永州职院以猪场停产为由没有验收,遂酿成纠纷。在诉讼工程中,华星公司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作担保,为此花费保险费216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经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永州职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工程量造价鉴定的推断性意见为柒拾伍万肆仟贰佰壹拾柒元叁角陆分(¥754,217.36元),其中:1安装工程量签证单11份的工程造价:¥379,413元;1.1安装工程量签证11份安装部分造价:¥204,838.96元;1.2安装工程量签证单11份建筑部分工程造价:¥174,574.04元;2.土建工程量签证单13份的工程造价:¥374,804.36。华星公司花费鉴定费42,04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工程量签证单、报告、增补工程结算书、转账凭证、保险费发票、送检申请报告、检测报告、发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永州职院与华星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本案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的问题,该问题的争议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二是永州职院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所附财政评审条件是否成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后华星公司多次书面报告要求永州职院验收未果,于2020年5月19日以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析的检测报告为依据向永州职院申请验收,永州职院以猪场停产为由拒绝验收,故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7.3条约定了“产品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按第三条验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付款相关规定,支付合同总金额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1年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根据永州职院公布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农场污水处理工程政府招标文件第16条第5项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括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合同的总金额为3,453,856.3元。
对于土建工程以及安装工程,双方另外没有签订合同,永州职院单方面表示具体金额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为准。合同的双方亦为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且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5月19日竣工验收,至今为止,市财政评审中心也没对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进行评审。案涉安装工程、土建工程已由本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在此情况下,如再以未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而案涉安装工程、土建工程已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以确定计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确定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造价的依据。华星公司向永州职院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工程造价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总金额3,453,856.30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土建工程和安装造价鉴定金额为754,217.36元。永州职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安装工程量签证单11份和土建工程签证单13份,均无建设单位即永州职院签字确认,应属无效。本院认为案涉安装工程量11份签证单和土建工程量13份签证单均由监理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案涉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应以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754,217.36元为依据。故案涉工程总价为4,208,073.66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1,967,000元,下欠2,241,073.66元。故华星公司主张永州职院支付工程款2,241,073.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永州职院抗辩华星公司借款民工工资8万元应当返还,因该8万元已计算支付工程款内,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第七条“产品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按第三条验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付款相关规定,支付合同总金额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1年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之约定,利息应当以2,241,073.6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故华星公司主张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为146,444元,后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华星公司为永州职院支付垫付药剂款33,388元,永州职院表示认可,应当由永州职院支付。故华星公司主张永州职院支付垫付的药剂款33,3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星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华星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故华星公司主张永州职院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162.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241,073.66元及利息(以2,241,073.6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垫付的药剂款33,388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96元,由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负担。鉴定费42,045元,由原告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负担22,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