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3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石桥乡志成新世界3栋1**0105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塘渡口镇**新区6#安置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湖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14日共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收取了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缴纳的案款,并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