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3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新区6#地(国税星苑)2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27日共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收取了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缴纳的案款,并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亿贸易有限公司,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