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创建公共文化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04执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徐家冲(自来水公司四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株洲创建公共文化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山。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创建公共文化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创建公共文化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