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11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徐家冲(自来水公司四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政,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和解,代签诉讼法律文书,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物手续。
被执行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11民初2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5,822.8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