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1民初4621号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11月5日,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明国
代理书记员 苏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