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11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徐家冲(自来水公司四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政,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和解,代签诉讼法律文书,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物手续。
被执行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天佑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湘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执行人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彩建工园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申请恢复执行的85.2085万元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执行员 申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