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执1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代理人:丁卫平,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工业园新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莲生。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405执1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长 佘 钦
审判员 朱灿灿
审判员 刘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