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李莲生,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亦按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405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才茂
审判员  佘 钦
审判员  刘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