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

杨某某与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泸执字第1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省辰溪县孝坪镇工农村。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杨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了(2014)泸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在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泸溪县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51021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怀化白云建筑安装公司在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泸溪县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5065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