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智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802执3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高坪头常德大道2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智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建材市场E4栋2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智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6)湘0802民初2431民事调解,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
2017年7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家界智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当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2019年6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同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2019年7月3日,本院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2019年12月10日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情况;2019年9月7日,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家界智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社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家界智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电话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467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5039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易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