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坪社区常德大道2128号(原高坪头村6-64号)。
法定代表人:银毛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佳泊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B座第2幢2单元5层20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泊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353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陕西佳泊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银军
书记员黄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