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3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坪社区常德大道2128号(原高坪头6-64号)。
法定代表人:银毛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奎,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街道莲花池社区。(有线网络电视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芙云。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鑫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向申请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已同意被执行人***鑫置业有限公司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0702执3851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彪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正浩
代理书记员  余胜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